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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月24日,大庆联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被哈尔滨中院受理,其后有679名投资者起诉,总标的为2000多万元。2004年8月20日,哈尔滨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2004年12月21日,黑龙江高院二审判决,大庆联谊案464名适格原告获赔883.60万元,承销商申银万国证券公司部分承担连带责任608.60万元。2007年2月1日,历时5年的大庆联谊案执行完毕,投资者全额获得赔款。
2、红光实业欺诈上市、刑事诉讼及民事赔偿案
经查实,红光实业存在下述虚假陈述行为:编造虚假利润,骗取上市资格;少报亏损,欺骗投资者;隐瞒重大事项,未履行重大事件的披露义务。1998年10月26日,中国证监会对红光实业、承销商、上市推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财务顾问公司、律师事务所及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2000年1月4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对红光实业、何行毅等人提起公诉。12月14日,成都中院一审判决,红光实业犯“欺诈发行股票罪”罪名成立,判处何行毅等人3年有期徒刑到缓刑不等。同时,对红光实业判处罚金100万元。这一判决,成就中国证券市场的三个第一:证券市场适用欺诈发行股票罪的第一起案件、上市公司被刑事处罚的第一起案件、上市公司被适用法人犯罪的第一起案件。
2002年中,红光实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为成都中院受理,共11件,起诉金额近25万元。2002年11月25日,这些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投资者获得诉讼标90%的款项。
3、通海高科欺诈发行撤销上市及刑事诉讼案
2000年6月27日,通海高科发行新股1亿股,发行价16.88元/股,募集资金16.88亿元。发行刚一周,其因涉嫌欺诈上市、公开募集文件含有重大虚假内容等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2001年6月24日,中国证监会依法向吉林高院提出冻结通海高科募股资金的申请,冻结了通海高科控制下的尚余募股资金。2002年9月7日,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了吉林通海高科股票的公开发行核准,并鉴于撤销核准决定后,通海高科股票不再上市流通,故通海高科投资者可以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返还募股资金。吉林省人民政府则成立了清退领导小组,负责将募股资金的款额退至清退专用账户,并通知通海高科股票发行的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将其在股票发行上市项目上收取的、出自通海高科募股资金的承销费、审计费和律师费退至清退专用账户。最后,通海高科案通过吉林电力的股份换购方案重新上市,而绝大部分通海高科投资者选择了换股。2002年9月26日,吉电股份上市。
2002年8月26日,通海高科原董事长邢彦文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吉林省公安厅刑事拘留,9月29日被逮捕。同案被逮捕的另有8人,除通海高科高管外,还有注册会计师与律师。2003年12月18日,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通海高科及被告人邢彦文等人犯欺诈发行股票罪罪名成立,通海高科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688万元,邢彦文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4、山东巨力欺诈发行刑事诉讼案
2005年3月25日,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山东巨力罚金160万元。公司原董事长王清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公司原财务处副处长张传胜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这是国内首例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因欺诈发行(配股)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起案件。
山东巨力于1998年上市,上市后连续3年年净资产收益率超过10%,符合配股条件。2001年实施配股,共募集资金近1.6亿元。由于新旧大股东之间的矛盾,欺诈发行股票一事被揭露出来。2004年1月,中国证监会济南稽查局通知山东巨力,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决定对其立案调查。调查发现,山东巨力为使公司通过配股达到募集资金目的,在不具备配股条件的情况下,编造虚假会计材料,虚增1999年利润1.61亿元。后山东巨力在案发前对其大部分虚增利润作了重大会计差错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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