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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何学葵欺诈发行的犯罪事实成立,将会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目前搜索的资料看,何学葵欺诈发行案是被适用刑法第160条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新一起案件,是继红光实业案、通海高科案、山东巨力案后第四起案件。证券市场中,大多数虚假陈述刑事诉讼案件,仍是适用刑法第161条之“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罪”。
委托征集
鉴于绿大地公司涉嫌存在欺诈发行与虚假陈述行为,根据《证券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凡是权益受到损害的绿大地投资者均可考虑委托律师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律师和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陶雨生律师从即日起,联合向权益受损的绿大地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以代理其提起对绿大地公司、何学葵、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为即将到来的诉讼进行准备。若该诉讼得以成立,将是中国证券市场中小企业板欺诈上市民事赔偿诉讼第一案,也是保荐人虛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第一案。
绿大地民事赔偿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7年12月21日,即绿大地上市之日至2010年3月17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0年3月18日,即绿大地《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之日。从揭露日起10556万股流通股累计成交量达到或超过100%的投资差额损失计算基准日为2010年4月20日。截至该日,被告股票累计成交量为106916909股,故基准价为24.01元/股。
符合起诉条件的绿大地投资者为,2007年12月21日至2010年3月17日间买卖过该股票,并持有至2010年3月18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存在损失者。拟起诉的绿大地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绿大地股票的对账单或交割单或成交记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律师将免费审查,然后会寄送相关起诉材料要求签章。(宋一欣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
何学葵涉嫌欺诈发行投资者应如何维权
或涉嫌两方面违规
从现有信息来看,绿大地或涉嫌两方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首先,由于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的何学葵,同时是绿大地的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因此,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绿大地也可能涉嫌欺诈发行股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如果人民法院最终对何学葵作出欺诈发行股票罪的刑事判决,则投资者可以对何学葵、绿大地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
其次,除涉嫌欺诈发行股票外,绿大地公司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年报等相关文件中曾出现过多次信息披露违规情况。2010年7月10日,绿大地公告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该决定明确认定了绿大地2009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信息披露违规。上述行为构成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属于典型的虚假陈述行为。
针对上述两方面行为,基于司法解释第六条关于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前置程序”的限制,目前投资者以绿大地欺诈发行股票及相关虚假陈述行为为由提起诉讼的可行性更大一些。前置程序要求,起诉必要条件之一是具备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绿大地作出的处分决定并不具有行政处罚的性质,所以将深交所处分决定作为起诉前置程序文件不具可操作性。因此,投资者应当随时关注何学葵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案件以及证监会对绿大地立案调查的进展情况,并最终根据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或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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