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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资者起诉提示
关于起诉条件。首先,投资者应当在诉讼时效届满前提起诉讼,根据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为监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或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其次,投资者应当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买入股票,而且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股票;再次,投资者确实产生了投资差额损失。需要投资者注意的是,在确定投资差额损失时,计算买入和卖出均价应当采用加权平均法,即买入平均价格=(∑买入价格×买入数量)÷买入总数,卖出平均价格=(∑卖出价格×卖出数量)÷卖出总数。
关于被告的确定。根据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一条至二十四条之规定,投资者可将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作为被告,同时可以要求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无证据证明其无过错的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投资者也可以就虚假陈述造成的投资损失将其作为被告,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如果参与发行上市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时有弄虚作假等违反《证券法》的情况,投资者同样可以将中介机构作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
关于管辖法院。根据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绿大地注册地为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浦路6号,根据现行民事诉讼程序“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投资者起诉绿大地应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陶雨生 刘晓雨 作者单位: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防范“上市原罪”需多管齐下
绿大地控股股东、董事长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被云南省公安机关依法逮捕的消息,再一次把股票发行与监管推向风头浪尖。
盘点证券市场欺诈发行股票案例,从最初的红光实业、大庆联谊、山东巨力,到最近两年的胜景山河、苏州恒久、江苏三友、立立电子,通过隐瞒负债、虚增资产收入或虚增利润、材料造假等手段,粉饰业绩、弄虚作假,欺骗证监会发审机构,企图“包装上市”或已经“包装上市”的公司一直没间断过。笔者预计,采取这种欺诈方式实现上市目的的公司今后仍将存在。
很显然,高比例溢价发行可令上市后公司发起人获得数以亿元的巨额回报,保荐人等中介机构也可收取数百万的佣金费用,必然导致部分人铤而走险,通过各种手段包装公司,以达到上市目的。证监会发审机构则受人员、精力等限制,很难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绿大地自2007年12月21日上市,直到2010年3月18日才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一年后,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被执行逮捕,进一步说明防范欺诈发行非一日之功、一人之力,必须多部门联动,加大查处和处罚力度,才能最大限度杜绝该现象的发生。
首先,证监会发审委应该加强对公司上市材料的实质审查,可以通过函证或实地调查等方式,也可以通过由证监会委托独立中介机构的方式,对申报材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核实。实际上,公司递交的上市申报材料已经通过保荐人和中介机构专业审查,财务数据也由经验丰富的会计师细致调整。单从形式上很难审查出材料背后故意隐瞒的问题,只有加强对上市申报材料的实质审查力度,才能最大限度发现问题,减少或避免欺诈发行现象的发生。
其次,证监会应当加大对欺诈发行股票的查处和处罚力度,完善监督举报机制,建立核前公示制度。在核准上市发行前,对公司申报的情况或招股说明书草案向公众公示,并接受投资者的投诉或举报。对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欺诈发行股票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证监会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对尚不构成犯罪的一律从重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者或故意编造虚假上市材料者,一律处以证券市场终身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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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亮点 1.公司主营电力开发;生产和销售。截至2010年年末,公司拥有南阳天益发电...[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