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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买房
●情形三:婚后双方父母给子女买房,房产证上仅署子女的名字,无子女配偶的名字。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和以前有很大区别。根据以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婚后如果一方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即使产权只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也视为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未出资的一方也能分到一半房产。
比如,小张和小王结婚后,小张的父母耗尽毕生的积蓄给他买了套房,并把这套房子登记在小张的名下,而五年之后小张和小王离婚了,那么,小王是没有资格要求分这套房子的。如果小张家出了20万元,小王家出了10万元买套房子,那么,即使房子是登记在小张名下,这仍然是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只是,他们权利的份额是2:1,除非双方另有协定。
●情形四:婚后一方父母买房,房产证上仅署另一方名字。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这也存在一个举证问题,出资人的打款凭证要保存,将来才能证明房屋确实是由父母一方购买。当然,如果房产证上署有夫妻两个人的名字,房屋仍将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情形五:婚后夫妻之间约定好了赠与房产,赠与方反悔了怎么办。
除非去公证过,否则只要房产还没过户,那么关于赠与的约定就不算数。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所谓财产权利的转移,根据物权法则,动产是以交付为转移,不动产则是登记为转移。换而言之,只要房产还没有过户,那么关于赠予的约定就不作数。
比如说,小张有一套房产,他和小王签订了个书面协议,如果小王跟他结婚,那么这套房子在婚后就过户给小王。可是拿了结婚证之后,小张很快反悔,不愿意把房子过户。那么,小王就很难要到房子。除非,双方的协议在婚前经过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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