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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三板转板制度改革:吸引更多企业到新三板挂牌 针对备受关注的新三板转板制度,证监会明确提出,要完善创业板制度,在创业板建立单独层次,支持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一年后到创业板上市,进一步支持自主创新企业的融资需求。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仍然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同时又面临转型的压力。而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在初期高速的成长阶段,一般要达到连续盈利很困难。而以往按照创业板的上市规则,企业要想登陆创业板必须要连续两年盈利。这成为了许多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难以跨越的“门槛”。 据了解,新三板公司的转板制度一直都是资本市场非常敏感的焦点问题。2014年5月19日,在证监会召开学习贯彻新“国九条”内部会议上,证监会主席肖钢提出,按照多渠道、广覆盖、严监管、高效率的要求,加快建设多层次股权市场,“进一步改革创业板,放宽财务准入标准;建立创业板再融资制度,推出‘小额快速’定向增发机制;研究在创业板建立单独层次,支持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一年后到创业板上市。”5月30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也表示,设立单独层次时,需制定合理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差异化的交易机制,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并理顺“尚未盈利”与退市机制的关系。 此次证监会提出,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先在新三板挂牌一年,接受市场和社会监督,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之后再到创业板发行上市。此举如果能够得以实施,无疑是新三板转板制度改革的一次突破:既使那些尚未盈利却很有潜力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能够有机会登陆资本市场,大力促进新兴产业的发展,又能够吸引更多的企业到新三板挂牌,有效地控制融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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