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小微企业融资再出新政 私募市场收“融十条”大利好
2014年8月1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证监会为贯彻7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研究部署了落实国务院关于多措并举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意见的具体措施。其中传递出的一些信息对我国正蓬勃发展的私募市场意义深远,引发广泛关注。这些利好政策措施的出台,标志着在经历了“野蛮生长”的初始阶段后,我国私募行业的发展向着规范、可持续的方向又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1、培育私募市场:加速推进监管体系的建设
在私募领域,证监会提出要大力培育私募市场。具体措施包括:研究制定进一步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尽快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监管暂行办法以及合格投资者标准等规则,建立健全私募投资基金监管法规体系;努力营造私募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更好地发挥私募市场对实体企业特别是创新创业企业的支持作用。
私募日益得到认可和重视
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中国经济已经到了必需转型升级才能持续发展的关键阶段”,预示着私募股权投资将迎来广泛的新兴产业投资机会,成为高科技和高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推手。一系列改革的推动,必将对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值得一提的是,2014年5月,作为改革开放以来最全面的改革方案,新“国九条”的发布正式确定了我国资本市场下一阶段的发展路径图,引发了业界的广泛热议。其中尤为引人关注的是,新“国九条”将“培育私募市场”作为发展资本市场的一项内容单独列出,包括将建立健全私募发行制度,发展私募投资基金等。这是私募市场首次在国务院此类文件中被提及,凸显了私募在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中日益提高的重要性。
有关人士认为,新“国九条”将私募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为私募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制度保障,肯定了私募市场发展的重要性,增加了主流机构投资者对私募的认可,将在中长期推动私募行业大发展。与此同时,此举也有利于推进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完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引导资本市场走向成熟和理性。
2014年是中国新一轮经济改革的起点,外部宏观环境呈现积极变化,新经济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资本市场逐步完善、创业环境逐渐成熟,为私募行业发展带来更多机遇。
适度监管探索加速
长期以来,我国VC/PE行业在监管体系建设方面进展缓慢,一度游离于政府有效监管之外,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不够明确,尤其是立法的滞后,极大地制约了中国VC/PE行业的良性发展。为了使行业监管摆脱无序、模糊的状态,有关部门一直在做探索性工作。其进展在近年来不断加速。
2013年6月,中编办确立了由证监会负责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工作。此后,证监会按照功能监督、适度监管的原则,逐步建立以行业自律为主、行业自律与行政监管有机结合的私募基金监管职责体系,一方面成立私募基金监管部,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范畴;另一方面制定并不断完善规范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的规则,建立完善监管框架;同时委托基金业协会开展登记备案工作,并推动登记备案工作有序进行。
在私募备案方面,2014年1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要求境内管理以非公开形式募集资金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的私募机构均应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这标志着私募基金的备案工作正式启动。
2014年7月11日,证监会又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对私募基金销售行为、投资范围、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规范性要求,这标志着国家对私募基金监管方式以及基金具体运行各环节的标准在法律、法规层面已日渐清晰。
《办法》的出台,是自新《基金法》修订实施之后,私募基金监管细则首次正式亮相,也是年初以来私募基金监管落实工作加速推进的进一步体现,表明了监管层大力支持私募行业发展的决心。未来如何在兼顾监管现状的基础上出台新的政策措施,尤其是将私募纳入法律监管范畴,建立行业协会主导的自律监管格局,备受各界瞩目。
有关人士指出,私募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健全整个融资体系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将私募基金纳入到证券监管,是资本市场统一监管的需要,不仅有利于规范私募基金的管理和运作,而且可以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随着行业监管主体和体系的进一步明确,资本市场改革的逐步推进以及新“国九条”的积极引导,未来私募基金将迎来发展机遇期以及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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