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机构测大势:下周春季行情重启?(3)
熊锦秋:新股发行也要"打操纵"
近日,《每日经济新闻》研究院委托刘汉元先生在今年"两会"提交《关于改革新股发行制度的建议》,这份提案有诸多制度创新,归纳起来是9个字:能做空、限超募、罚变脸。笔者想在这9个字的基础上补充一条建议,那就是"打操纵"。
新股上市初期尤其是首日,或许都不同程度存在着炒新操纵行为。比如,深交所近日对在新股上市首日通过虚假申报蓄意影响开盘价的瞿某账户采取为期3个月的限制交易措施。深交所数据显示,吴通通讯(300292)上市首日,该账户在9点15分至9点19分期间,共申报买入17笔合计145.9万股,最高申报价50元(发行价12元),但每笔申报20秒~30秒后又撤销申报,至9点30分买入申报全部撤销,买单无一成交;同时其关联账户以21元申报卖出该股500股,全部成交获利。
此案中,瞿某仅持吴通通讯500股 (不排除瞿某有其他更多关联账户持股),就有强烈拉抬股价意图。推此及彼,对于持股更多的股东,他们是不是更有拉抬股价愿望?吴通通讯首日开盘价为22.55元,收盘价为20.31元,比发行价高一大截。瞿某在开盘集合竞价的高价申报,对开盘价的确会产生一定影响,但真正决定开盘价的因素显然并非瞿某,决定开盘价的背后,必然存在更大的操作力量,他们或许持股更多、利益关联更大,只不过瞿某的行为过于明显,而大鳄操作行为或比瞿某收敛、不易发觉。
深交所日前表示将把抑制新股炒作作为近期首要工作之一,重点打击"开盘集合竞价期间虚假申报;开盘集合竞价期间高价申报、大笔申报和巨量申报;连续竞价阶段高价申报"等六类重大异常交易行为。对照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深交所重点打击的六类异常交易行为,其实很有可能构成"虚假申报操纵"、"特定时段交易操纵"、"连续交易操纵"等操纵行为。
构成操纵行为的门槛并没有一般人想象的那么高,按照《操纵行为认定办法》,如果直接、间接、联合持有总股本的5%或流通股本的10%,并有操纵价格或者交易量行为,就可构成操纵行为。在新股上市初期,提前介入的PE以及在二级市场迅速吃饱货的庄家,他们的持股量很容易超过总股本的5%,只要他们实施拉抬股价等操作,就可能触碰 "操纵"这条高压线。
笔者认为,瞿某这些小萝卜头明目张胆影响股价的行为当然应该打击,但是,对幕后大鳄悄无声息的操纵股价行为更应深挖打击。当然,要搜寻这些大鳄操纵市场的证据非常费事,但从瞿某案来看,有条重要线索就是操纵者一般都有影响股票(尤其是新股上市首日)开盘价的动机,为此可以重点排查在9点15分至9点25分开盘集合竞价时间内所有申报交易的账户,并以这些账户为核心展开关联账户排查,研究其中的交易异常数据,或可查实他们为了暴利而可能存在的操纵行为。当然,交易所最好能够开发专门排查各证券账户关联性的系统软件。
目前《深交所交易规则》规定,会员9点15分到9点20分之间的竞价交易申报可以撤销,既然这个时间段屡屡发生先申报又迅速撤单,以虚假申报拉抬股价现象,何不规定这个时间段不允许撤销申报?另外,《深交所交易规则》规定新股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900%以内,这个交易制度把一、二级市场人为分割开来,纵容投资者投机或操纵新股。如果相信一级市场的定价能力,新股上市首日理应与老股一样,受涨跌幅度10%的限制(以发行价为基准)。
当前,监管部门已建立了证监会、证监局和交易所三位一体的联合监管机制,但对炒新中的异常交易行为,还主要停留在交易所处罚层面,这对操纵者来说无异于挠痒痒。对此,证监会也应深究严查,对炒新操纵者,严格按照《证券法》和《新刑法》规定,予以民事、行政、刑事处罚,毫不留情抡起法律大棒严厉惩处,只有这样才能从根上解决炒新操纵问题。(每日经济新闻)
曹中铭:新股发行制度改革重在创新
从政府工作报告中,我们可以看出,新股发行制度改革问题不仅是市场关注的焦点,也引起了高层的重视。
对于如何进行改革、从哪些方面入手,市场上亦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而由《每日经济新闻》研究院委托全国政协常委、通威集团董事局主席刘汉元先生提交的 《关于改革新股发行制度的建议》,其创新的举措则非常吸引市场的眼球。该提案归纳起来只有9个字:"能做空、限超募、罚变脸。"主要内容包括新股定价、转融通做空、募集资金定额、限售股解禁、确定中介机构责任、防PE腐败等多个方面。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核心无疑在于定价,"三高"发行的根本其实也是由定价引起的。在高价发行背景下,高市盈率与高超募只不过是其"副产品"。为了使新股定价更加合理,监管部门推出了由第三方发布上市公司行业平均市盈率数据的措施,并将强化对于基金等询价机构的监管。此举效果如何还有待观察。另外,为了抑制高价发行,存量发行被频频提及。但存量发行却面临着法律上的障碍,除非对《公司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而提案中将原始股东手中股份提前转融通的建议,既解决了存量发行的问题,又增加了新股的流通量,对于抑制新股高价发行无形中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
高超募伴随着高价发行而生,但即便是发行价格合理了,如果新股发行数量较大,同样无法解决高超募这一症结。此时,限制发行人"圈"更多钱就显得尤为必要。中国交建(601800)发行新股时,其既限定发行数量又限定融资额度的"双限"发行曾获市场的一致好评。为了防范高超募现象的重演,提案建议:新股发行按需募资,募投项目需要多少资金就募集多少,发行价格确定后,即可计算出股份发行量。事实上,正是因为限定了融资额度,中国交建的发行规模最终进一步缩减,其发行市盈率亦同步下降,投资价值则得到提升。因此,提案建议限额发行防超募很有新意。
近几年大量新股密集上市,"繁华"的背后却不堪回首。一方面是出现了大面积的破发现象,导致中签投资者损失惨重;另一方面,大范围的业绩"变脸"亦形成另类风景。有统计数据显示,在已经发布业绩快报的中小板、创业板个股中,已有273只个股出现业绩同比下滑,其中,上市首年业绩"变脸"的就达到了65只。这么多新股业绩"变脸",虽然不排除少数是因为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的,但通过包装粉饰业绩而混进市场的定然不少。企业上市,有为了融资的因素,但其更看重的则应该是包括今后能够高位套现在内的巨大利益,中小板、创业板众多发起人股东限售股解禁后,纷纷套现就是最好的证明。为了防止包装粉饰者早日套现,也为了上市公司能够搞好经营回报其投资者,提案中"新股上市后业绩与限售股解禁挂钩"的建议可谓对症下药,也击中了要害。证监会主席郭树清亦表示具体措施将分步实施,但能够消除现行制度中的弊端应该是出发点,也是落脚点。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创新也许是不可或缺的手段。(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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