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革配套文件再下一城 员工持股试点意见落地
国资委18日发布消息,经国务院同意,国资委、财政部和证监会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简称《试点意见》)。这是本轮国企改革首次就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提出明确要求和政策措施。
“这是本轮国企改革中最具有改革意味的一个文件。”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对上证报记者表示,“由于员工持股牵扯到广大国企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且很容易被质疑为国有资产流失,可以说,这份文件真正触及了国企改革最深层和最敏感的问题。预计将对资本市场带来深远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试点意见》明确,央企二级以上企业(含)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一级企业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而在今年2月份,国资委发布“十项改革”试点时的提法是:今年计划在央企层面选择10户子企业,并指导各省市分别选择10户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中央一级企业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李锦认为,如此调整试点范围折射出有关部门对员工持股颇为谨慎。
分类分层分阶段谨慎推进
“《试点意见》规定了要分类、分层、分阶段推进员工持股试点,体现出有关部门对员工持股问题的高度慎重。”在李锦看来,“预计第一批员工持股试点名单会在今年年底确定。那些已经试水员工持股,或者有基础开展的企业当选可能性更大。”
何为分类推进?根据《试点意见》,其适用范围是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具体分为三种情况,包括:现有的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需引入员工持股的;国有企业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企业时,需同步引入员工持股的;以及国有企业与外部非公有资本共同出资新设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时,需同步引入员工持股的情况。
对于开展试点企业的条件,《试点意见》也予以明确:一是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二是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三是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四是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
何为分层推进?《试点意见》提出: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统称科技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与此同时,中央企业二级以上企业(含)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一级企业原则上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一般来说,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及其二级子企业、省级国有一级企业的资产规模大、从业人员多、管理层级多、业务种类多,大部分属于国有独资且主要职能为资本管控。省级国有一级企业有些还是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即将改组成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具体经营层面往往更多是在中央企业三级子企业和省级国有企业二级子企业以下。同时,不少企业经营业务还涉及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这些特点使得在中央企业二级以上企业及省级国有一级企业实施员工持股操作具有较大复杂性。”
而在分阶段推进方面,《试点意见》突出强调试点先行,并明确选择少量企业开展首批员工持股试点,首批试点原则上在2016年内启动实施,各有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严格审核试点企业申报材料,成熟一户开展一户,2018年年底进行阶段性总结,视情况适时扩大试点。
“以岗定股,动态调整”
对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总原则,《试点意见》提出:要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坚持增量引入,利益绑定;坚持以岗定股、动态调整;坚持严控范围、强化监督。其中,员工持股试点将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开展员工持股,并保证国有资本处于控股地位。
“员工持股既不是全员持股、平均持股,也不是经营层持股,而是骨干持股。”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坚持‘以岗定股、动态调整’的原则,是建立健全激励约束长效机制的有效途径。‘以岗定股’是指持股员工的资格范围和持股比例根据任职岗位来确定,依据岗位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的重要程度确定持股比例,并根据岗位绩效对具体持股比例进行上下浮动。‘动态调整’则是强调持股员工应做到进退有序,离开企业的人员因不再是该企业员工而不再持有股权,新进人才可以获得股权,岗位调整时所持股份随之调整,防止股权固化。”
有国企高管接受上证报采访时认为:“《试点意见》的规范性要求比较全面,很多指标都很具体,操作性强。而界限划分清晰的首要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在股权结构上,《试点意见》要求,实施员工持股后,企业应保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总股本的34%。入股价格方面,在员工入股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试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员工入股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入股价格则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
对于员工持股比例,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份的1%。而在持股员工范围上,《试点意见》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持股;如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时,只能一人持股。
对于持股方式,持股员工可以个人名义直接持股,也可以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持有股权。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方式持股的,不得使用杠杆融资,持股平台不得从事除持股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
此外,实施员工持股的锁定期要求为不少于36个月。锁定期满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不得高于所持股份总数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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