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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人士指出,造成投资者和银行闹别扭的主因是,理财产品风险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未能得到行业的高度重视。
随着汇丰银行在英国遭遇重罚后,国内有部分投资者开始呼吁要“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与理财产品风险相匹配”。
事实上,中国银行(601988)业监督管理委员8月发布的2011年第5号《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对风险问题有进一步的要求,该《管理办法》将在20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
银行业人士表示,《管理办法》在产品宣传、销售等方面加强了对风险承受能力的要求,避免了投资者买到不适合的理财产品的可能性。
据悉,该办法的第二十八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在本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至少应当包括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商业银行对超过65岁(含)的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年龄、相关投资经验等因素。商业银行完成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后应当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客户,由客户签名确认后留存。”
除了首次购买产品进行风险测评外, 如投资者发生可能影响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主动要求商业银行对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而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当前理财产品市场有点混乱,有部分老年或新手投资者被劝说购买了高风险的理财产品。这种现象将在明年得到改善。按照规定,客户风险承受等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风险匹配原则还要求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而办法第四十六条则进一步对特殊情况进行规范:“客户购买风险较高或单笔金额较大的理财产品,除非双方书面约定,否则商业银行应当在划款时以电话等方式与客户进行最后确认;如果客户不同意购买该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应当遵从客户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风险较高和单笔金额较大的标准,由商业银行根据理财产品特性和本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
此外,银行内部也将规范对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评级,从低到高包括五级。
重点提示:
在《管理办法》中,银监对银行销售产品的活动有部分要求。其中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通过销售或购买理财产品方式调节监管指标,进行监管套利;
(二)将理财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
(三)采取抽奖、回扣或者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理财产品;
(四)通过理财产品进行利益输送;
(五)挪用客户认购、申购、赎回资金;
(六)销售人员代替客户签署文件;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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