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财股网为首页 网站地图 财股网导航 商务合作
首页
印度信用信息体系自1994年至今已经过近20年的发展。在信用信息管理的最高法律——《信用信息公司(监管)法》的规范下,该机制在削减印度银行业不良贷款率方面起到了明显作用。
数据显示,印度不良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率从1992-1993年财年的23.18%降至2000-2001财年的12.4%,净不良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率也从14.46%降至6.74%。到2010年3月底,印度商业银行总不良贷款占贷款总额的2.5%,该比例预计今年最多升至3.5%。
印度政府和央行自1994年开始关注金融领域信用违约信息的使用。当年4月,印度央行要求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每年分两次向央行提供违约金额超过1000万卢比(1美元约合45卢比)的账户信息,并由央行把这些信息在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内部分享,之后又于1999年2月要求上述机构增加对其上报恶意违约金额超过250万卢比的账户信息。2002年6月,印度央行将搜集和发布信用信息的工作移交给于2000年成立的印度信用信息局公司。印度央行则充当监管者角色,以保障这一行业的正常运作和发展。
印度《信用信息公司(监管)法》于2006年12月开始实施。该法对信用信息公司的运营管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规定,从事信用信息服务的公司需从印度央行获得营业许可,且印度央行有权在一定条件下吊销营业许可。此外,每个信用信息公司的法定资本最少为3亿卢比,印度央行可以把这一底线提高至5亿卢比;实际发行股本不得少于2亿卢比;实付股本则不得少于发行股本的25%。该法律还规定,信用信息公司董事会应当任命一名全职或兼职董事长。印度央行可以宣布取代公司董事会,并任命一名管理者,但该期间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运营方面,信用信息公司可以从事信贷机构贷款方贸易、信贷和财务状况信息的搜集、加工和整理,但该信贷机构应为其会员;向其指定用户、其他信用信息公司指定用户或其他信用信息公司提供信用信息;向以上用户提供信用评分;开展研究项目;从事其他合法的信用信息业务。
此外,除经法律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接触信用信息公司、指定用户或信贷机构所持有的信用信贷信息,违反者将被最多处以一次10万卢比的罚款。对于恶意做出虚假陈述和有意省略实质性陈述的人,将最多处以一年徒刑,并可处以罚款。违反规定的信用信息公司、指定用户或信贷机构将处以不超过1000万卢比的罚款。
隐私保护方面,监管规定要求信贷机构至少每月对信用信息进行更新,信用信息公司和信贷机构应当对其搜集、维护和发布的信用信息至少保存7年;在搜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时,应尽早告知当事人搜集、发布和使用其信息的目的并将搜集、保存和发布的个人信息至少保留7年。
此外,《信用信息公司(监管)法》还就相关案件的受理、印度央行的处罚权和收费定价权、印度央行制定监管规则和印度政府制定细则的权力等做出了规定。 除该法律规定之外,印度后又陆续出台细则和监管规定,以完善相关法律框架。
与此同时,印度信用信息市场的开放性也很好地平衡了市场竞争和保护国内企业的双重需要。早在2000年,印度本土信用信息公司——印度信用信息局公司就已经成立,在外国公司2009年进入印度市场时已有长足的发展,并处于市场支配地位。而伊奎法克斯信用信息服务公司、益百利信用信息印度公司和Highmark信用信息服务公司三家公司均为2010年被印度央行批准进入的信用信息公司,多为外国企业。印度央行仅批准上述4家企业从事这一业务兼顾了市场竞争需要和市场容量两个因素。(完)
上一篇:德国经济第二季度增长放缓但前景依然向好
下一篇:印度与亚行签订2.51亿美元贷款协议
投资亮点 1.多品牌经营扩张市场空间:低端子品牌名气已运作,2010年已发展700多家终...[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