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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科科技12月16日公告,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明专利“数据交换及存储方法与装置”在中国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006年12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朗科科技“数据交换及存储方法与装置”专利权利要求1至20均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公司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作出的审查决定。2009年2月,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本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朗科科技表示,公司的商业模式并不依赖于单个专利,个别专利被宣告无效并不改变公司的知识产权整体状况,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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