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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9月27日讯 欧洲议会9月22日通过了金融监管新法案,批准新设立4家新监管机构,分别从宏观、微观两个层面对欧洲金融市场进行监管,新机构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行使职能。该法案的通过是近十年来欧洲金融监管体系最为重大的改革。
宏观层面上设立的监管机构是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负责监控整个欧盟金融市场可能出现的宏观风险,及时发出预警,并在必要情况下建议应对措施。此委员会主要由欧盟成员国中央银行行长组成。
微观层面上设立的监管机构是欧洲银行管理局、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欧洲保险和职业年金管理局,分别负责对银行业、证券市场和保险业实施监管。这3家欧盟监管局的总部分别位于英国伦敦、法国巴黎和德国金融中心法兰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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