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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Ⅲ”被现实证明是合适的
“一年前大家都不太清楚这个监管体系的改革能否在一年内实现,尤其是因为涉及资本充足率,还涉及到很多国家和经济体。但是由于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在这方面的努力,我们很快就达到了这个目标。”韩国金融委员会常任委员李宗求(Jong Goo Yi)所说的正是去年在争议中千呼万唤才出炉的“巴塞尔协议Ⅲ”。
在1月18日的亚洲金融论坛上,李宗求总结了G20在全球金融监管改革方面取得的重要成果以及目前最重要的几大问题。瑞士金融市场监督管理局首席执行长帕特里克·拉夫劳伯(Patrick Raaflaub)也分享了瑞士在执行巴塞尔协议Ⅲ时的经验。
“巴Ⅲ”控制了银行的风险
巴塞尔协议Ⅲ对于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改革要求已经得到批准,会在今后6~8年时间里逐步得到执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已经加强了对全球银行资本金比率、损失吸收能力,以及在一定程度上资本总额的要求,尤其是针对那些活跃于全球的大型跨国银行。
李宗求认为,“巴塞尔协议Ⅲ”要求的改革是建立在四个基础上进行的,即“强大的金融监管体系、严格的时间要求、强大的组织能力,以及整体金融改革框架”。
他预计,巴塞尔协议Ⅲ提出的新要求会极大遏制银行承担过多的金融风险,使银行更为稳定、更为谨慎地从事金融服务。“对银行承担风险的能力,巴塞尔协议Ⅲ也提出了最新的要求,我们相信新的巴塞尔框架协议能够极大提升银行自身监管质量和资产质量,从而实现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李宗求指出,现实证明这样一种监管体系和机制是合适的,它能够通过银行业复苏和监管提升刺激实体经济快速稳定发展。他提出,对于每一个相关国家来说,应该及早地实施这些计划,或者根据巴塞尔Ⅲ框架协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他们需要做的工作。同时,按照巴塞尔监管委员会的要求进行报告。
解决“太大而不能倒”问题
李宗求指出,G20在监管方面的第二大议题是解决“太大而不能倒”的问题,即那些具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IFIs)达成了一个框架协议。
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FSB)将SIFIs定义为:“由于规模、复杂度与系统相关度,其无序破产将对更广范围内金融体系与经济活动造成严重干扰的金融机构。”
李宗求表示,G20达成的框架协议包含三个因素:“首先是通过降低违约概率来防止破产;第二是建立当这些机构面临破产风险时所需的清算机制和能力;第三就是加强金融基础建设以减少破产后对整体金融与经济体系造成的溢出效应。”
FSB将SIFIs划为两个档次: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Global 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G-SIFIs)和国内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Domestic 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D-SIFIs)。G20一致认同,应该将“太大而不能倒”的银行在“全球”与“国内”区分开来。但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如何界定所谓全球和国家层面”。
然而,李宗求坦言:“数以百计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很难决定哪些监管工作应该由哪一个层面的监管机构或政府来协调执行。但巴塞尔协议Ⅲ为此提供了一个界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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