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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所发布《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对期货异常交易行为的表现形态、认定标准及监管措施做出了规定,同时进一步明确了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责任。
《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第五条规定除“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外,明确将9种情形列为股指期货异常交易行为。规定如下:
期货交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异常交易行为:
(一)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
(二)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客户之间,大量或者多次进行互为对手方交易;
(三)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最新成交价格,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
(四)大量或者多次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
(五)日内撤单次数过多;
(六)日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或者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
(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编码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
(八)大量或者多次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九)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批量下单、快速下单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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