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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要求银行不得提供含有刚性兑付内容的理财产品介绍。但在由成都市消协和成都日报社联合举办的“成都市金融服务领域消费者评议活动”的暗访环节中,尽管大部分理财经理都会给消协义务监督员明确讲明哪些“保本”,哪些“不保本”,但当义务监督员询问“预期收益是不是代表不一定能获得预定收益”时,银行工作人员一般会加一些诸如“根据我个人多年的工作经验,我们产品都是达到了预期收益的”等言语来暗示义务监督员。众所周知,这些口头承诺并不会写进合同,但作为普通消费者,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极易受口头承诺暗示误导,做出购买判断,一旦实际情况与口头承诺不符,消费者也无处维权。从法律角度,消费者该如何规避上述风险?口头承诺是否有法律效力?
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点评:
在义务监督员的暗访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利用模糊的语言暗示所销售的理财产品是能够达到预期收益的,这种违规向消费者承诺预期收益的做法,涉嫌违反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现实中,消费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往往因为产品形态复杂,也不清楚各类产品的差别,都是听从银行工作人员的推荐,轻信了误导,导致产生错误认识,作出错误决定。银行工作人员的暗示误导行为涉嫌欺诈。
因此,消费者应当认识到购买理财产品是一种投资行为,要分清理财产品与银行存款的区别。如确需购买,应当详细了解所购理财产品的类型、期限、风险大小以及最不利投资情形和结果等,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同时,对投资决定有重大影响的承诺最好要求银行工作人员予以书面明确,以降低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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