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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信托“绕开”监管风险大
据了解,信托受益权是信托合同中规定的关系人享受信托财产经过管理或处理后的收益权利,也包括信托合同结束时,合同中规定的关系人可享受信托财产本身利益的权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是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的。
对信托产品来说,增加受益权转让环节往往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投资人利益,如在一些中小企业集合信托中,就有受益权转让环节。但是,此次应用在房地产单一信托中的受益权设计,却主要是受“形势所迫”。
分析人士表示,采用这种方式有多项优势,如集合信托由于审批及募集往往需要一段时间,对某些资金需求较急切的融资方来说,可能是等不起的,这时融资方可以先寻求单独的出资方,并与信托公司签订单一信托计划,再由信托公司发起募集集合信托计划,成立后置换原单一出资方的资金,并由集合信托来受让单一信托的受益权。
此外,单一信托较集合信托审批要求相对宽松。由于监管层近期对房地产信托的余额管理及事前报批制度的确立,单一的房地产信托审批的成功率较大,而集合信托由于是投资于单一信托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对满足监管的某些指标也会有所帮助。不过,由于单一信托贷款没有限制,若采用这种集合信托套单一信托的模式,理论上甚至就能无限做大信托贷款。对此,用益信托的李旸表示,采用这种集合信托套单一信托的方式,以前在房地产信托也曾有过,多是为了满足监管指标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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