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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大地欺诈上市凸显了诚信文化的缺失,也凸显了资本市场对造假行为的惩处力度不够,更重要的是发行审批的上市体制提供了‘圈钱’的土壤和太多的权力寻租空间,必须进行改变。”26日上午,山东经济学院区域经济研究院副院长、导报特约评论员董彦岭教授对经济导报记者说。
此前的18日,云南上市公司绿大地(002200)发布公告,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何学葵已被执行逮捕。而绿大地因涉嫌虚增资产、虚增收入、虚增利润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已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多时。
从去年年底湖南胜景山河因涉嫌IPO造假暂缓上市起,近期与“弄虚作假”丑闻牵扯在一起的上市公司层出不穷。绿大地“欺诈门”事件再次暴露资本市场诚信危机,在责难企业、中介机构、发行监管部门的同时,我们也有理由反思在资本市场制度建设、违法打击力度方面存在的种种不足,并予以改进。
获利与处罚天壤之别
“通过欺诈上市,何学葵目前股票市值8亿元以上,可按现有法律,最多坐5年牢,处以非法募集资金金额5%以下罚金,也就被罚1700多万元。换做你,干不干?”25日,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对导报记者提出这样的问题,直指资本市场惩罚过轻的弊端。
根据公开资料,绿大地“劣迹斑斑”的历史早已说明,这家公司爆出大问题绝非偶然。据了解,自2007年12月21日上市以来,绿大地两次更换财务总监,三度更换审计机构,2009年10月至2010年4月间更是五度反复变更业绩预报、快报,如此欺诈行为着实令人触目惊心。
“造假之风之所以如此猖獗,和监管打击力度不够,没能给违法违规者足够的警示有关。而从经济学的角度考虑,高收益、低风险,冒险显然是值得的。”刘国华说。
据介绍,我国刑法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100以上5/100以下罚金。”
刘国华表示,相对于证券法对发行人或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人最多60万元的罚款,这已经是现有法律中对欺诈上市的最高惩罚手段。
导报记者了解到,绿大地2007年上市时共发行2100万股,发行价16.49元,募集资金3.46亿元。按募集资金总额5%的惩罚力度算,绿大地及何学葵最多被罚1731万元,何或许再获刑5年,仅此而已。而何学葵目前持有绿大地4325.80万股,即便按连续大跌后25日的收盘价20.49元计算,市值也达到了8.86亿元。1731万元的处罚与8.86亿元的市值相比,无异于九牛一毛。
至于民事赔偿责任,由于法律设置了前置程序,即必须有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投资者才能通过诉讼进行索赔。
“目前法院的生效刑事判决或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均未出台,股民尚无法索赔。即使将来下了处罚,由于遥远的距离、高昂的人力成本、漫长的时间等待,索赔的股民也仅是一小部分。”刘国华说。
个体索赔难度大
“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董彦岭表示,上市公司监管只局限在证监系统难免有疏漏,应鼓励股东、中介机构等利益相关方参与,同时借助公众和媒体的力量,形成多元监管的模式。
对违法行为惩处不严也是问题所在。刘国华表示,美国证券市场关于信息披露、打击证券犯罪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他介绍说,美国2002年出台的《萨班斯法案》近乎严苛地打击证券犯罪。其主要表现在:上市公司的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等主要高管必须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一旦财务报表被证实存在违规不实之处,将按证券欺诈罪被判处最高达25年的刑期。对犯有证券欺诈罪的个人和公司的罚金最高分别可达500万美元和25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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