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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今年3月18日,绿大地公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被云南省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公告一出,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绿大地股价因此暴跌。目前该案正在侦查中。
上市公司欺诈发行,无异于“IPO毒药”。应该如何理解其法律内涵,监管部门应从哪些方面防范“上市原罪”,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又该怎样维护权益?
今年3月18日,绿大地公告,公司接到云南省公安机关通知,控股股东、董事长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经当地检察机关批准,于3月17日由云南省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公告一出,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社会与市场各方广泛关注,绿大地股价因此暴跌。目前该案正在侦查中。
法律认知
欺诈发行,又称欺诈上市,是指证券发行阶段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市场投资者提供虚假发行信息的行为,其实质也是虚假陈述的一种。只不过一般所指的虚假陈述行为是发生在持续信息披露阶段,欺诈发行一般发生在证券发行阶段。当然,在持续信息披露阶段仍可能发生欺诈发行,如在配股、转配股时。
根据我国证券法,若欺诈发行被发现在上市前,通常采取撤销核准、停止发行或返还本息的办法予以救济,当然也有少数采取换股上市,如通海高科案。若欺诈发行被发现在上市后,只能采取证监会行政处罚、交易所公开谴责、法院刑事诉讼和投资者民事索赔的方法加以救济了。
关于绿大地公司涉嫌欺诈发行一节,根据《证券法》第26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对已作出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显然,绿大地上市多年,既不能撤销核准、停止发行,也不能撤销核准、返还本息,只能让发行人即绿大地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即原董事长何学葵、保荐人即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承担责任了。目前,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对绿大地公司、何学葵等人给予公开谴责,公安机关也已以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逮捕何学葵。侦查完成后,会提起刑事诉讼,而中国证监会对绿大地公司、保荐机构何时处罚,股民何时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则拭目以待。
法律依据
对保荐人的处罚可适用《证券法》第192条的规定,“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至于绿大地公司、何学葵等人存在虚假陈述一节,则中国证监会完全可以根据《证券法》第63条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193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在刑法中,所谓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刑法》第160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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