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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 合理、清楚、详细划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事权范围。遵循政府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信息的复杂性、激励相容三原则,我国政府间事权划分为以下三类:一是中央事权,主要包括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司法等关系全国政令统一、维护统一市场、促进区域协调、确保国家各领域安全的重大事务;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标准的基本公共服务事权。二是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主要指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但对其他区域影响较大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如部分社会保障、跨区域重大项目建设维护等。三是地方事权,凡地域性强、外部性弱并主要与当地居民有关的事务,如各类地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等。 构建地方收入体系,促进地方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随着“营改增”的推进,地方财政收入体系的建立应迟早提上议事日程。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 一是地方税。凡税基难于移动、产权明晰、有助于提高本地公共服务质量的税种,原则上应当划为地方税,如房产税、资源税等。另外,那些在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由于消费了地方政府提供的基础设备和公共服务,根据受益原则,其税收中的一部分也要交给地方政府;未来还要结合消费税改革,逐渐将其培养成地方税的主要来源之一。 二是转移支付。地方政府所获得的转移支付应包括两部分,一是上级政府为平衡区域差距而下达的一般转移支付,二是上级要求下级承担某一特定任务、政策所给予的专项转移支付。结合我国目前的情况,一般转移支付应当成为今后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要在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指导思想下,理顺包括税收返还、调整分享比例、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重构转移支付体系,增强转移支付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三是债务收入。由于我国城镇化尚处于中期,地方面临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很重,各类资本性支出很高,需要债务收入与之对应。因此,要结合我国现行地方债的实际情况,开辟为基础设施融资的阳光通道,同时加强立法监管,加强债务的使用管理、加强市场对于债务的优胜劣汰,保证地方债情况清楚、规模适度、风险可控。 四是少量的收费收入、基金收入、资产性收入,如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政府基金性收入以及特殊的资产性收入等。 (冯俏彬 作者系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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