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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体系应对“大而不能倒”的问题,具有长期性、战略性和紧迫性
对话人:刘明康 中国银监会主席
凌华薇 财新传媒副主编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即将公布巴塞尔协议III细则,按照既定的计划,中国相应的银行业资本监管新方案亦将制定完毕。中国银行业监管是迎来 “七年之痒”?还是 “二次革新”?
如果说银监会的成立以来初步确立了中国银行业专业化监管的大方向,现在的银监会则希望在此基础上,与国际标准看齐,根据中国的实践,全面建立以资本管理为核心的风险约束长效机制。
值此关键时刻,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接受财新专访,对未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全新监管框架提出新构想。
财新:此次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对中国银行业的主要影响在哪里?银监会针对中国的国情做出了一些调整,也引来一些疑惑。能否解释为何要做这些调整?比如,动态资本、动态拨备、杠杆率、流动性成为2010年银监会工具箱中的新增的四项监管工具,请你谈一谈这四大工具推出的考量。
刘明康:总体来看,国际银行资本监管制度改革对国内银行的短期影响有限,但长期影响值得关注。
之所以说短期影响有限,是因为中国银行业发展长期坚持“资本质量与资本数量并重”的资本监管原则,成功应对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凸显了国内商业银行坚守传统业务模式的价值。国内银行的定量影响测算结果表明,实施新的国际监管标准对国内银行影响很小,目前中国大型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杠杆率和流动性指标都高于国际同业平均水平。
但长期来看,按照新的国际监管标准,国内银行体系满足资本需求、增加流动性的压力将更大,筹集资金需统筹规划,并有可能会引起信贷总量的适度减少。作为维护中国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的中坚力量,中国的商业银行必须保持长期安全稳健运营。为实现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双重目标,中国银行业须建立以资本管理为核心的风险约束长效机制。
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全面风险监管框架过程中,银监会始终坚持“统筹兼顾、因地制宜,有序实施”的基本原则,对新增的动态资本、动态拨备、杠杆率、流动性等四大监管工具,我们既要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方向保持一致,又要坚持银监会成立以来所积累的有中国特色的实践经验,结合国情和中国银行业现状,对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各项标准进行认真测算和实证研究,为制定国内具体的资本监管制度做好准备工作。在此基础上,结合一些行之有效的简单、灵活的监管工具和结构性措施,并充分听取国内银行对银行监管改革的意见。年底巴塞尔委员会公布资本监管改革最终方案后,银监会将适时出台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总体框架和路线图。
财新:资本充足率的监管,从无效到有效乃至层层加码,是银监会成立以来十分显著的一个变化,成就卓越,但也引来一些疑问,认为中国银行业的资产状况和西方银行业有所不同,执行比他们更严格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是否合理等,你如何回应?未来银监会是否会根据银行的风险敞口情况,有差别地提高资本充足率?
刘明康:近年来,银监会立足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内外资本监管形势和国际监管规则的演进,不断强化资本监管,使得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水平和风险抵御能力进一步提升。
根据国际上新的监管动向,我们于2010年年初提高了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标准,要求大型银行资本充足率要达到11.5%、中小银行要达到10%。这一标准并没有高于国际银行业和中国银行业的实际水平,而是不能后退的底线。即使在金融危机最严重的2008年,世界前50家大银行的平均资本充足率仍在11.86%以上。况且危机后提高银行资本监管标准已成为国际共识,英国、新加坡及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已将资本充足率标准提高至12%-16%。未来考虑到逆周期资本管理需要以及大型银行的系统重要性特征,有必要适度提高对大型银行的资本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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